租房簽約5天後反悔 遭房東扣2個月押金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5年前
 

  簽名很貴,簽訂任契約前要三思!北市一名盧先生代友人向蘋果投訴,上月20日看中北市中正區的6樓一間套房,雙方在同日簽約並約定先繳交2個月房租共2.7萬押金,租約起始日為11/25~明年11/28日,為期一年;並約定於12/1正式入住時再繳交一個月房租13500元;但盧先生表示朋友在11/25時,因新工作地點距離的關係反悔不想租了,並告知房東要提前解約;中間才歷經5天,房東當初說要退還一個月押金13500元,經過交涉後,沒想到房東翻臉扣留2個月押金,他覺得房東想要硬凹並不合理憤而投訴《蘋果》。

  套房位於北市中正區的廈門街,該區發展較早,附近有牯嶺公園和郵局、藥局、便利商店等,生活機能佳,交通方面距離捷運中正紀念堂站1.7公里,而附近社區多屬靜巷住宅,算是搶手租賃標的。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這類糾紛其實很常見;要跟大家分享一個觀念,不論是口頭約定或是簽訂契約,在當下契約已經成立;以此案來論,房東有權利要求一個月的違約金或是一個月租金,扣到2個月不甚合理;建議租客依照房東簽約時留的地址,先寄存證信函請求一個月金額返還。
 
  一般來說,租賃契約中會條列提前終止契約的條件,時間30天、60天都有,其中就包含違約條件,依照107年6月上路的租賃專法中詳列,押金不得收取超過2個月房租,且在約定期限告知是不需繳付違約金。
 
  這類糾紛還有一個爭議,就是租客覺得「尚未入住」,契約應該不能生效,但實際上在簽名時契約就算生效了,押金就等同於訂金保留該戶房屋;這也讓部分惡質房東有機可趁;民眾在挑房時不得不慎,也需條列好退場機制,包含期前終止的時間、推還金額等都要詳列,以保障自己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