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騰空出售 「這期限內」仍享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1個月前
 

  張先生原先住在桃園市區,2年前後因小孩就學關係,全家人將戶籍遷到中壢的房子,原先桃園房子就一直空著,眼見近期房市熱絡,今年想將桃園市的房子賣出,卻發現不能使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讓他相當不解「我沒有出租、營業,為何不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減輕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稅賦負擔,規定一人一生一次,可享受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欲適用此優惠稅率,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假設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屋及土地等待出售,簽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已先行遷出該地,其與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不符,原本不能認為係供自用住宅使用,為了顧及買賣房地實務上需求,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且該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案例中的張先生,因在2年前全家就遷出戶籍,雖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但已超過法定時間,因此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局提醒,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繳納土地增值稅要包括位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1.75坪)部分。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簽訂買賣契約前已辦竣戶籍登記;以及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