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大桃園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未來重要發展分析

桃園市位居北北桃基北台都會區最具年輕活力的都市,同時也是首都圈國際空港的所在地,不同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發展飽和的都市空間,桃園市的都市發展擁有多種可能性。隨桃園市升格為直轄市,加上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推動所帶來的城市規模及成長動能的轉變,除可提升舊市區被限縮的都市格局外,並進一步藉由產業轉型及捷運建設,翻轉成為高效率及開發強度的都市發展機能。

桃園市既擁有首都國際空港的地位,同時在工業產值為北台最高的縣市,在首都圈的分工上,應與台北市及新北市並列北台發展三核心。未來將以航空城為成長核心,藉由捷運路網串接重要都市商業及居住核心,並以此為主要桃園市都會發展區域,在發展國際物流倉儲、高科技創新研發、生產製造等優勢產業上,重新進行產業空間佈局。而桃園市整體都市空間發展布局,受到既有舊城區道路狹小及公共設施空間不足限制,再加上人口成長,都市規模不斷擴大,市區核心發展區分布許多舊有產業空間亟待遷移及轉型,以提升舊市區發展再升級的機會。

第二節、大桃園都市計畫變更及通盤檢討案

● 104.08.18公告實施
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二】為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及道 路用地)細部計畫案
1.計畫緣起
本細部計畫之擬定,乃依據民國98年12月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份)保留案件一案變更機關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之決議事項辦理。原計畫為機關用地(機十二),面積6.30公頃,部分為軍方使用中,由於變更範圍多為私有地且地勢平坦,民眾屢次陳情皆謂土地早年被軍方佔用,致喪失如毗鄰土地規劃為中心商業區之機會,現軍方已歸還土地,故要求變更為商業區;此外,依93年4月6日憲兵司令部函告,該私有土地已不作軍事使用,故於第三次通盤檢討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原則同意由機關用地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其附帶條件如下:
(1)本案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2年內,由開發人整合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意見,擬具細部計畫,依程序報請審議。
(2)細部計畫內應規劃3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優先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3)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本案將依相關法令及附帶條件之規定,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積極推動以促進地區發展。細部計畫區位、範圍與面積本細部計畫區位於長庚醫院(林口分院)西北側之機十二用地,北界為復 興街,東界為文化二路,西界為文化三路,南以文化二路十八巷為界。計畫範圍座落於桃園市龜山區公西段14-1地號等48筆土地,面積共6.0107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