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投資商機

● 緣起與目的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係根據人口、土地使用、交通及產業分布,並預測未來25年都市發展需要,選擇適當地點預先劃設供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機關及體育場等公共使用之土地;惟民國81年以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畫或附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其費用全由政府負擔。統計全國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2 萬餘公頃,所需徵購費用計約7 兆餘元,實非政府財政所能負擔。監察院於民國101年12月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逾數十年不取得又不主動辦理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究應如何解決」問題,內政部於民國102 年11月擬具「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變更事宜。
爰此,桃園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及內政部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全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藉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長期未取得之問題。另為確認及彙整各使用或管理單位之用地使用需求,本府業於105年1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召開機關協調會議,以協調各使用或管理機關,並依各機關評估使用需求,辦理後續計畫檢討作業。

● 檢討範圍

1.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範圍桃園市現行都市計畫共計33個,其中內政部擬定之「林口特定區計畫」將由內政部辦理專案通盤檢討,另「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及「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公共設施用地皆已完成用地取得,故上述3處都市計畫區皆不列入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並桃園市有7處都市計畫區採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將其細部計畫納入檢討,故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以30個主要計畫區及7個細部計畫區為檢討範圍。
2.本都市計畫區位置及範圍本都市計畫區以中壢區、平鎮區之行政轄區為主,小部分為桃園區、八德區之行政轄區,東側與「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鄰接,西及北側鄰接「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間附近特定區」及「中壢工業區」,南側則與「中壢(龍岡地區) 都市計畫區」鄰接。本計畫區範圍東起內壢桃園大圳,西迄高速公路中壢交流道;北鄰中福派出所,南至台電普仁變電所南側約80公尺處,計畫面積共計2,103.43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