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重劃區

● 第35期觀音區草漯(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

1.計畫緣起

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71年11月3 日發布實施,74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 討,並於 81年3 月3 日發布實施,其間曾辦理2 次個案變更。本次係依都市計畫法第 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
「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以下簡稱本次通盤檢討)於民國 88年10月1、6 日經觀音鄉公所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3屆第1、2 次會審議通過,於民 國92年5月22日、93年6 月16 日及 93年9月27日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4 屆第9、19、21次會審議通過,並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2 月14 日第627 次會、96年3 月27日第655 次會、96 年8 月21日第665 次會、97年4月1 日第 679次會及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審議通過。另鑑於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且尚未完成市地重劃前所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問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次通盤檢討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 開發之期程,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內政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審決有 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採分階段核定。
爰此,將本計畫區已重劃完竣或無附帶條件之地區,列為本次通盤檢討之第一階段計 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並行發布實施在案。然除第一階段發布實施之案件外,尚 有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而尚未執行開發之地區。前述待重劃地區共 劃分六個重劃單元,各重劃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市地重劃開發,並應先行擬具市地重劃 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 定後發布實施。
改制後桃園市政府為加速地方之開發建設,著手辦理重劃地區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之 市地重劃作業,並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於民國104年6 月24日經內政部 審核通過。爰此,將上述案件納入第二階段計畫書、圖,並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 決議內容修正計畫書、圖完竣,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2.重劃地區及其範圍

本重劃區座落觀音區,範圍包括草漯段土地,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範圍為重劃範 圍,其四至分別為(不含體育場用地及電塔用地): 一、東:以停車場用地為界。
二、西:以環保專用區邊界為界。
三、南:以第31期草漯(二)市地重劃區為界。
四、北:以成功路邊界為界。